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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重庆市石材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Stone Materi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CS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重庆市内从事石材行业系列产品的专业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专业经营部、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靠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石材行业的经营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全行业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单位主管单位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和登记管理主管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重庆市土主大川国际建材城7区一栋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行业调整规划布局,石材产品流通政策的制订,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和评优评级活动; (三)根据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诚信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价格和其他争议,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本行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经验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业内经验交流、招商引资和产品推介促销活动,推广典型经验的现代营销方式,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和产品销路; (七)创办协会刊物,收集整理和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介绍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举办各种类型培训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于石材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出具企业工商登记;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对于热心本行业发展。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协会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全行业的合法利益;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不履行会员义务,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应交回会员证,退会不退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协会资金的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终止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子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