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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对限电企业最高补助15万元!新出台10条利好措施,石材厂都看看!

作者:匿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21年10月19日 修改:2021年10月19日 所属分类:石材资讯 访问统计:419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

第四季度工业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第四季度工业稳定增长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关于促进第四季度工业稳定增长十条措施
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克服疫情影响奋战第四季度促进工业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运行〔2021〕110号)等文件精神,为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克服疫情防控、有序用电等影响,促进我市第四季度工业稳定增长,完成全年工业发展目标任务,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现提出如下措施。

鼓励企业有序用电

1鼓励有序用电、错峰生产。
  鼓励2021年10月至12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用低谷时段(每日24:00至次日8:00)进行生产用电。对四季度产值超过5000万元、环比三季度增长20%(含)以上且年度财政贡献超300万的,按0.05元/千瓦时给予第四季度用电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5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国网南安市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推进企业绿色制造

  对第四季度新获省级以上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称号或表彰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通过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福建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3推动先进产能提质增效。
  针对我市企业第四季度购买(含融资租赁方式)生产性设备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实际购置款在100万元(不含税)以上且年度纳税总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度实际购置款5%比例一次性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上限为50万元,并可叠加享受省级或泉州市级技改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4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
  对第四季度新确认为泉州市级数字化车间、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及应用标杆、省级工业互联网APP典型应用案例的,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5加大研发经费(R&D)投入补助。
  针对我市规上企业第四季度购买(含融资租赁方式)研发设备的,且购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或单台套达2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研发设备原值(不含税)的1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加大研发经费(R&D)投入分段补助力度,有关措施按照《南安市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超越三年行动方案》(南委〔2021〕19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加快工业投资力度

6加快项目建设。
  加快推进第四季度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加强协调服务,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扩大有效投资。精准谋划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产业龙头项目和建链强链补链项目。发挥省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支持政策作用,推荐更多企业享受低成本中长期项目融资政策。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7鼓励企业新增纳统。
  对于2021年首次“规下转规上”的企业,省级财政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我市给予每家3万元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加大企业融资支持

8加强企业融资支持。
  落实《关于支持省内受新冠疫情影响地区抗击疫情专项纾困金融政策的通知》(闽金融办〔2021〕19号)相关政策,引导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第四期省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9实施贷款贴息支持。
  注册地在南安市域内的小微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含展期)的贷款(不含省中小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市政府按实际用信金额0.5个百分点贴息,单家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在政策期满后,由各银行业机构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联合市工信局、人行、银保监组等部门联合进行审核认定后,直接兑现至各中小微企业银行账户,企业无需另外申请。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人民银行南安市支行、南安银保监组,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六强化职工权益保障
10加大职工人文关怀。

  对于利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错峰时间上班、加班的职工,按照规定支付工资或根据职工意愿安排补休,保障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人社局,总工会,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本措施中的企业产值以企业向统计部门上报的数据为准;本措施与原有政策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工信局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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